商标为什么要做驳回复审
1994年1月,辽宁省体育产业开发总公司在第18类手提包、旅行箱等皮革制品申请了"东北虎"商标。1994年2月5日国家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八条第六款予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主要原料",企业对商标驳回不服,提出复审。
事实:
1994年3月15日,辽宁省体育产业开发总公司,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复审的理由是:l、东北体育健儿在国内外体育大赛中,多次获得冠军和破记录。"东北虎"一词某种程度指东北体育健儿和东北人的气质。2、东北虎是世界保护的珍贵动物。严禁捕杀,受法律保护,企业用"东北虎"做商标,不可能把东北虎做"商品的主要原料"。所以恳请商标局对"东北虎"商标予以注册。
裁定:
1995年1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1995) 1496号文件,下发了《东北虎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复审认为"东北虎"是国家保护类动物,国家严禁用其皮毛作为原料制造物品。申请商标"东北虎"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皮革和人造革等,不会以东北虎做为原料。消费者才会认为这些商品源出东北虎。因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复审终局决定申请商标"东北虎"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有异议,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