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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申请绿卡的条件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凡以跨国公司经理资格申请绿卡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过去三年当中至少有一年担任国内公司的经理或主管一级职务;
2、来美担任经理、主管一级的职务;
3、美国分公司必须经营满一年以上;
4、国内总公司继续存在。
所谓经营,按照移民法的规定,是指“持续不断地、有规律的、有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只要符合我们上文讨论过的L-1条件,并且能够证明中国的公司在经营,而美国的分公司经营已经满一年以上,跨国公司的经理就可以顺理成章地申请移民。
    一般说来,前来美国开设新公司的经理们需在美经营一年之后方能申请,而对于美国分公司已经开办一年以上的经理们来说,以L-1身份抵美后就可以申请移民。身在国内的经理们则不必通过申请L-1,就可以直接申请绿卡。
    对于来美开设新公司的L-1经理们来说,要申请绿卡,经常遇到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营业额,一是雇员人数。坊间流行的说法是营业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雇员人数在五至十人,方有资格申请绿卡。这种说法并不正确。有些人更以此为根据,请会计师为其“做到”五十万美元的营业额,甚至虚报利润,并多付联邦营业税,实为不智之举。
    真实的情况是,移民法并未规定具体数目的营业额,也没有规定必须雇佣多少工作人员。L-1跨国公司经理或主管申请绿卡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1〕何为经理
让我们具体看看经理的条件。1990年移民法中关于经理的定义为:
1、经理是指在一个公司中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职能;
2、经理既可以管理、监督下属专业人员的工作,也可负责公司或其部门某一不可或缺的职能。
3、有权雇佣并解雇工作人员,或负责公司高层工作但不直接管理工作人员;
4、有权对公司或其部门或职能的日程工作作出决策。
    最近的案例表明,移民局不得以公司雇佣工作人员的多少来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理的条件。同样,移民局也不得以公司管理阶层的多少来决定申请人是否属于主管人员。在不少案例中,整个美国分公司只有申请人一个雇员,一旦证明该申请人在行使经理的职责,绿卡的申请即顺利得到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如何证明经理工作的复杂性,如公司工作牵涉复杂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决定、投资的项目、商业计划的制定以及与供应商及客户的联络等,都是衡量是否经理的标准。另外,虽然L-1跨国公司经理的薪水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工资过低,则会被移民局视为不符合经理的条件。
(2)何为经营
    所谓“经营”,移民局解释为“持续不断地、有规律地、有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据这一解释,单单有营业额并不能满足经营一年的条件。比如说,某美国分公司在一年当中未有任何经营活动,只在年底做成一笔金额颇大的生意,这并不能满足“经营一年”的条件。相比之下,另一美国分公司经营一家小型餐馆,每月营业额只有一万余元,反而符合经营的条件。
    另外,移民法也不要求美国分公司必须有利润。这就意味着报所得税亏损的公司也有资格为其申请绿卡,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提供资料证明该公司有能力继续经营,也有能力发给员工薪水。这类证明材料可以包括银行资信证明、总公司投资证明、贷款证明等。
说到证明材料,一般来说,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美国公司
1) 公司章程;
2) 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
3) 股票文件;
4) 办公室租约;
5) 财务报表;
6) 银行文件;
7) 报税单;
8) 客户名单;
9) 合同、订货单、发货单等;
10)员工报税表;
11)公司结构图;
2、总公司
12)公司营业执照;
13)公司宣传资料;
14)财务报表;
15)报税表;
16)员工名单;
17)公司结构图。
2019-04-25 09:2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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