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遇到多个这样的公司,生产产品销售给自己的外贸公司,同时也销售给外贸公司以外的客户;外贸公司主要从关联公司购买货物负责出口退税,也有少部分货物从外单位购买。生产企业、外贸公司账面都是多年亏损。特别是外贸公司,明知亏损还出口,很显然不正常。我认为有操纵内部交易价格,多退增值税的嫌疑。
说起这个问题,不得不梳理一下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74家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递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递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也不相同: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往往采用购进货物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通过以上计算得知,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与最大的不同是,前者用出口销售额计算退税,后者用国内采购额计算退税。如果不是关联企业,这样计算没有问题。二者如果是关联企业,前者销售给后者的价格高,则后者用较高的采购价格计算退税,就会导致比前者计算多退增值税。
也许有人质疑,说增值税是链条税,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的价格高,势必造成此生产企业的税负高,从整个链条上看并没有多退税。但是,有个情况不容小视,目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往往由生产企业(收购者)自己开具,税务局对此的管控效果不大,所以才有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只是部分行业,也只是试点,还有很多农产品并没有纳入到试点中,也就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有操作空间的出口产品源头往往是这样的农产品。
例如:某生产小麦或混合麦细粉的生产企业,从农民手中购买小麦, 制成细粉,销售给关联贸易公司,其数量占比80%以上,比销售给国内其他单位的价格每吨高300元;贸易公司从关联生产企业采购的数量占86%以上,采购价格比从国内其他单位的采购价格每吨低300多元,外贸公司的外销价格还往往低于内部交易价格。企业单位自己的人员解释有质量、品种差异,但是企业对产品不做分类,完全混同在一起,就给退税带来操作空间。关联交易价格每吨5000元,按照5000元乘以出口数量乘以退税率计算退税;关联交易价格若开具每吨5300元,则按照5300元乘以出口数量乘以退税率计算退税,完全由企业自己把控,可操作空间太大。
试想,如果不是成立外贸公司,则退税的计算依据将是销售价格,这样与生产企业计算的退税一致就比较合理了。
该生产企业从农民生产者购买小麦,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又恰好不在国家核定扣税的范围内,生产企业有足够的进项税抵扣,外贸企业计算退税的依据比实际外销价格还高,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账面都大量亏损,更谈不上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是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出口货物不同,退税率也有差异。但是某些企业却钻税法的空子,虽然税法对关联价格也有关注,结果却很难面面俱到。
至此,建议如下:
1.对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高于市场同类价格没有合理解释的,应由税务局核定内部交易价格。
2.对于外贸公司从关联企业采购大量物资直接出口的,应采用内部交易价格与对外销售价格孰低原则。如果内部交易价格低,用内部交易价格,和外贸公司的退税政策一致;如果对外销售价格低,用对外销售价格做退税依据,这样与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接轨,对相同企业、相同产品,计算出来的退税一致,以免给某些企业钻税负空子。同时,外贸公司没有了空子可利用,真实做账,也有可能会实现企业所得税,杜绝现在生产企业、外贸公司多年、大额亏损,纳税很少,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3.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这种利用新设外贸公司的办法,外销价格低于内部交易价格,增加退税的企业,先是劝其改正,否则,重罚。国家税务总局应对购销倒挂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外贸企业的退税计算依据适宜采用采购交易价格与销售价格孰低原则作为外贸企业增值税退税的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