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号文是698号的升级版,比较重要的几条列出:
1: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8: 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9: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
从698的一方“应”报告,到现在的三方均“可以”报告,还规定了转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转让股权,实际上转让的是其在中国境内机构、场所的财产,要计入该境内机构、场所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25%;不动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10%。
不过从已经爆出的698号案来看,基本都不是自己报告的,都是税务局查到的。试想一下,交易双方都是境外公司,并且一般不直接控股境内的实体,买卖双方都不说有这事儿,这样的交易税局是怎么发现的呢。。。
之前看到一个案,说源头是税务局在买方(美国知名基金公司)的网站上公告看到的,买了一家香港公司。
目前多数被爆出的案件多用香港公司作为wfoe的控股主体,香港注册处信息公开可查,如果有股份转让在注册处网站上可付费查询。相信在之前,WFOE的控股公司在信息公开的属地+当地纳税大户,一定是税务局的重点关注对象。
在2017年之后,CRS大范围实施,如果真的进展如他们所描述的那么美好的话,中国税务局可以更方便地(自动、定期,交换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实际控制人信息!账户余额!)获得更多海外其他属地的公司(当然是中国有关)的情况,他们只要重点关注大笔交易,那可以说更加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