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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
(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二)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 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