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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下 境外信托需要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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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dongming

赞同来自: YIUI

离岸信托基本规避不了CRS申报了,毕竟你信托设立人、受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都在CRS信息披露范围之内。

信托在CRS下的披露规则

依据CRS的划分方法,信托属于机构范畴,而机构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两大类。实践中,依据CRS的规则及信托自身的特性,如果构成金融机构的话,信托通常属于金融机构中的投资机构。不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在实践中信托通常会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投资机构类信托

除被豁免申报的情形外,金融机构负有识别其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而对特定账户涉税信息进行申报的义务。如果信托依据CRS规则被认定为投资机构,则负有同样的申报义务。

(一)判断规则

判断一个信托是否属于投资机构,需要对其进行“被管理测试”和“收入测试”。同时满足这两个测试的信托会被依据CRS规则认定为金融机构。

1.“被管理测试”

“被管理测试”考察信托是否满足了被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条件,通常可以认定满足的情形包括:

(1)信托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或者

(2)信托受托人委托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来管理信托资产。

举例来说,如果某一设立在海外的信托,其受托人为某一持牌信托公司,由于该持牌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所以这里“被管理测试”被满足。如果该信托的受托人是香港某律师,由于受托人是自然人而不是金融机构,则不满足“被管理测试”。可是,如果该律师虽然作为受托人,但转而委托某专业投资顾问机构管理信托资产,则还是会满足“被管理测试”。

2.“收入测试”

“收入测试”考察信托直接收入的来源成分。如果信托的直接收入有50%以上是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和交易,则收入测试被满足。

例如,如果某一信托持有的资产仅为数套房产,其直接收入为房产出租的租金,由于不属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和交易收入,所以不会满足“收入测试”。但是,如果该信托不是直接持有房产,而是设立了一家公司,由公司持有房产,信托再持有该公司股权。那么由于股权属于金融资产,房租收入会被认定为股权收益,“收入测试”被满足。

(二) 账户持有人

投资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负有金融机构的识别和申报义务。其需要识别的账户持有人包括了股权权益持有人和债权权益持有人两种。对于债权权益持有人的识别,CRS中并无规定,实践中各国是参照本国法律来界定债权及债权持有人概念的。就信托而言,股权权益持有方指的是信托的各参与方,具体包括:

1.信托委托人

依据CRS规则,不论信托协议中约定的委托人权限为何,信托委托人都属于账户持有人。即使委托人设立的是一个不可撤销信托,并且把自身排除在受益人之外,其依然属于CRS下的信托账户持有人。

2.信托受益人

信托的固定受益人一般直接被认定为信托的账户持有人,而信托的任意受益人,只有在收到信托分配的利益的当期才会被视作账户持有人。

老王以价值1500万美元的金融资产在新加坡设立了一个信托。依据信托协议,其女友张小姐在每年的12月31日可收到信托分配给其的20万美元,其子小王在有教育、就医及成家立业方面的需要时,信托视小王的需要为其分配合适的金额。其后不久,小王计划前往国外读中学,信托向小王分配30万美金作为求学费用。本例中,张小姐属于信托的固定受益人,会始终被认定为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小王只有在收到信托分配收益的当年,例如收到30万美金的当年会被认定为账户持有人。

3.其他对信托实施有效控制的个人

CRS规则下,其他对信托实施有效控制的个人至少应当包括信托受托人和保护人。

特殊处理

如果信托的账户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机构,那么信托应当对该账户持有人进行“穿透”,找出其实际控制人,识别其税收居民身份以决定是否进行申报。这里的实际控制人概念应当与FATF的反洗钱《建议10》中的“受益所有人”(BO)概念一致,即最终拥有或控制所发生交易实际利益的自然人,以及对法人或法律安排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人员。通常在公司类机构中,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我们了解到,实践中,投资经理等资产管理人也会被作为对信托实施有效控制的人予以披露。

消极金融机构类信托

一个信托如果不属于CRS下的金融机构,则属于非金融机构。在实践中,信托由于其自身特点,通常信托不会从事积极的经营活动。因此,不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的信托通常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某信托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此时负有识别和申报的义务的不再是该信托,而是其所开户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必须穿透该信托,查出其实际控制人,依实际控制人的居民身份决定是否进行申报。与投资机构类信托的账户持有人类似,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包括了信托的委托人、固定受益人、任意受益人、保护人和受托人。并且,如果消极金融机构类信托中存在不是自然人而是机构的实际控制人,那么信托应当对该实际控制人进一步“穿透”,找出其最终控制人,识别最终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以决定是否进行申报。
2019-03-18 15:1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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