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来自: 凱文216
1.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2.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3.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4.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5.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6.(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7.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撤銷註冊的申請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註冊處。表格須連同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併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