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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方式下,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产地证收货人显示为提单上的被通知人,可以吗

2019-01-10 00:5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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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i

赞同来自: FDEC2010

ISBP 199.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做成 “指示抬头”、“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方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199) Consignee information, if shown, must not be inconsistent with the consignee information in the transport document. However, if a credit requires a transport document to be issued "to order", "to the order of shipper", "to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 or "consigned to the issuing bank",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may show the applicant of the credit, or another party named therein, as consignee. If a credit has been transferred, the name of the first beneficiary as consignee would also be acceptable.

1)一般原产地证:

收货人栏应该填写最终目的地的收货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全称。信用证项下的证书,在正常情况下本栏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托收支付方式项下的证书即合同规定的买方名称。

但往往由于贸易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时,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 或者“ TO ORDER ”。

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 VIA,然后在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2)普惠制原产地证:

收货人栏应该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的收货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不得填中间商名称。

信用证无其他特别规定时,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如果开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填提单被通知人。

如果货到欧盟国家,本栏允许留空不填。

本栏地址后必须表示国名。

提单收货人上写"to order "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都是为了控制货权的 而C/O 或者FORM A上 是要写买方的具体的名字

1、若是记名提单,则产地证上的consignee应与提单一致;
2、若是不记名或指示提单,则产地证的consignee可做成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当事人。

刚刚做的一个信用证 ,上面要求提单是写: TO ----银行, 正确了
难后我们照着提单做FORM A, 商检却不给签出,说不可以 ,做FORM A的那个女的说之前都可以的呀, 但是问了银行,也说不行,要把客户的具体的写上,不可以写 TO ---L ,那么简单
最后,还是我们要再重新做一份,才行····

所以,所以这两个是可以不同的,FORM A 要写具体的。

FORMA 普惠制原产地证

CO 一般原产地证

商检局出FORMA
CO商检局和贸促会都可以出的

若提单收货人是TO ORDER ,则FORMA ,CO收货人应该显示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者信用证中具名的另一方作为收货人。
2019-01-10 16:0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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