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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和提单上的发货人必须严格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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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要求比较苛刻,但是发货人可以与受益人不一致。比如第三方单据,外贸公司作为中间商出口的常用操纵方式。

UCP500》第三十一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爱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这就是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提单上的托运人是与信用证受益人无关的第三者。第三者提单是灵活贸易的体现。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第三者提单:内地出口商本身没有能力将货物运至海港办理报关装船事项时,通常全权委托运输行办理,提单托运人栏往往是运输行,构成第三者提单;由于两国贸易受到某种因素的限制,而必须通过第三国,进口国开立以第三国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再由第三国受益人转让给实行出口国供货人,实际供货人作为第三者托运人,其运输单据构成第三者提单;在中国商贸易中,中间商为避免出口商与进口商直接接触,或者中间商出于其他目的,都可以要求签发托运人为中间商名称的第三者提单;在某些对背信用证业务中,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实际供货人)在运输单据中不出现,而中间商以托运人的身份出现在提单上,构成第三者提单;此外,为了少征收进口关税,可以使用第三者提单。由于海关征收关税是以供货人向中间商提供的发票为依据,而这种发票金额低于中间商、进口商提供的价格,对中间商十分有利。

采用第三者提单,托运人或其买主往往不关心货物和货款的得失;交单后,开证行或托运人破产倒闭或托运人到期不赎单;另外,中间商作为托运在买主付款不及时的情况下,托运人往往找借口托延付款……所以,在第三者提单下,实际发货人处于被动地位。发货人在接爱这类提单时应留意:采用第三者提单时,必须在合同或信用证内作出规定,如“第三者提单可以接受”等词语;以预支货款支付方式成交,发货人收到货款后再发货,较为主动;尽量争取以到岸价(CIF)条件成交,装运后最好投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条款投保A条款[ICC(A)],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最好用发货人,切忌以托运人为保险人;采用指示提单为好,指示提单在发货人未经背书向银行结汇时,即使发生托运人不赎单、破产等情况时,提单的正当持有人仍然保存货物所有权,可自由处置货物;提单托运人必须是资信好的老客户,对于资信欠佳和资信不详的客户,发货人不应接爱第三者提单。总之,对发货来讲,应慎重对待第三者提单。
2020-05-14 15:2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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