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返程投资涉及境外资金的入境,因此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及其附件《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作为“返程投资”的主要规管法令。
37号文登记搭红筹架构时,境内居民个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的范围,已缩小至与境内居民个人有关的信息变更和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等事项。也就是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变化,如不涉及境内居民个人股东的,则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新设立的境外架构,在境外进行融资的项目,有可能只需在境外公司设立后、融资完成前进行一次登记即可,将在很大程度上缩短通过境外结构进行私募融资项目的交易时间。
返程投资个人外汇登记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 书面申请(注:申请书需要申请人签字,一份)
-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注:登记表需要申请人签字,一式两份)
- 拟办理个人境外投资汇登记申请的身份证扫描件;
-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
- 前述中国自然人在境内持有的内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该股东应为拟办理外汇登记 前述中国自然人在境内持有的内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 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商业融资计划书
-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英文版本及中文版本)
37号文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可以到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而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还是需要到外管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