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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收回在内地的投资,是否涉及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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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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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不终止企业经营,香港公司收回在内地的投资退出经营、收回投资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股权转让。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进行备案。外资企业的股东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还必须经过审批机构批准,否则转让无效。

二是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使用这种方式撤资主要依据公司章程进行,一般都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一定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外资企业同样必须经过原批准机构批准,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撤资股东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合法撤资,那么同样将遭遇撤资无效,撤资变抽逃资金的遭遇。

关于非居民企业投资撤回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如果香港公司选择投资撤回的方式退出合资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由于香港公司是非居民企业,其撤资过程中产生的股息所得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情形,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因此,香港公司撤回投资1000万(如当次投资1000万),不缴企业所得税;超出1000万的部分,按照规定确认为股息所得或投资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撤资时合资企业的分红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分红与否是企业的自主权利,应该由企业股东大会等权利机构进行决策后进行。我国法律没有撤资时利润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应注意公权力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2020-09-12 21:3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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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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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司分配给香港的预提所得税5%
2022-09-21 14:3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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