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名称:必须以“Open-ended Fund Company” 或 “OFC” 作为公司英文名称的结尾,及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作为公司中文名称的结尾。
2. 股东、董事身份证信息: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有最少2名董事,无国际限制,提供董事身份证件即可。
3. 成立时间:开放式基金会注册需通过注册处及证监会通过才可注册成立,时间约20个工作日左右。
OFC(开放式基金会)相关资料:
香港《2016 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Open-ended Fund Company)的新公司形式引入香港。香港《公司条例》出于资本保护原则,规定香港目前注册的开放式投资基金均以单位信托而非离岸公司形式设立。为进一步将香港发展成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香港政府拟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吸引更多基金在香港设立。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有什么特点
OFC(开放式基金会)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一种,结构上属拥有不定额股本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资基金工具,并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它是一种便于投资者认购和赎回股份的开放式结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为:
-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 具备法团结构和法人属性
- 由自然人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董事须遵守法定及受信责任
- 管理工作必须由获证监会发牌/注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投资经理负责
- 可豁免香港利得税(私人发售的OFC须受制于合资格規定)
- 可运营一个或多个子基金,各子基金资产彼此分隔
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普通香港公司的区别
虽然OFC的法律主体是公司,但其主要成立目的则是作为一个投资基金。因此,OFC和一般的香港公司最大的差异在于,二者的用途不同,前者是用作基金投资;后者则是用作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
由于OFC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而注册成立,普通的香港公司则受《公司条例》(第622章)规管而注册成立。相应地,证监会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监管事宜;公司注册处则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和法定企业文件存档事宜。
具体到OFC法团文件的存档,OFC无需:
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股本资料;委任公司秘书;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押记资料;及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