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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退税

香港是我们的一个总部,负责收款。我们是大陆分公司,有进出口权,负责货物的发出。我们客户都是海外的。
那么问题来了:
1. 海外客户A给大陆分公司进行了买卖合同的签订,合同的收款方是香港。这样会影响大陆公司进行进出口退税吗?求指示。
2. 如果香港总部向大陆分公司进行一个采购,那么这个是属于一个买卖行为吗?如果是,那么大陆分公司可以进行进出口退税吗?
3. 大陆分公司在国内进行了一批产品的采购。然后将50%的货物卖给了海外客户A,将50%卖给了海外客户B。收款方仍然是香港总部。那么请问大陆分公司可以进行出口退税吗?这批产品被分成两批出货了。

在线求解~谢谢
2018-12-05 18:4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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