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离岸公司收入经香港离岸账户回中国需要缴纳个税吗?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境外所得来源国 ( 地区)的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个人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地:
-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