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下来后做什么是无效的?
以下情况的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情形
1.商标本身违法,商标局依职权或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宣告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有如下违法情形,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第4条)
- 商标标识存在禁止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10条)
- 商标标识存在禁止注册的情形;(《商标法》第11条)
- 禁止注册的三维标志;(《商标法》第12条)
-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
2.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 侵犯驰名商标权;(《商标法》第13条)
- 无权代理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5条)
- 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法》第16条)
- 侵犯他人已经注册或初审的商标;(《商标法》第30条)
- 违反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31条)
-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商标法》第32条)
法律后果
-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自宣告无效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 依照上述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但是,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