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这里的中国境内或中国内地,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中国境内”的定义是中国政府已实现行政管辖的区域,等同于词汇中国大陆或中国内地。目前中国澳门、香港、台湾三个地区虽然同属一个国家,但有着独立的政治制度,属于境外(不等于国外)。参考:税法上港澳台属于境外还是境内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居民身份的确定方面表现出以下优点:
一、是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原企业所得税法则没有明确采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因为当时我国是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不重要。
二、是新法使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该法第2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与原外企所得税法有很大不同。
三、是新法中居民纳税企业并不仅局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众所周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种存在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新法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说明新法采纳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税法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都看成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