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
香港公司恢复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新《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5部第4分部(被除名或撤销注册而解释)订立以行政方式,将已在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的公司恢复注的程序;另一种是以撤销注册方式而解散的本地公司恢复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
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的概念
因被注册处长剔除注册而解散的本地公司,如符合载于新条例第761条的以下条件,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的条件
1、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2、申请人须已向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及
3、处长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条件。
4、申请须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
5、申请须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
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的时间
行政方式恢复香港本地公司大概需要一个多月。
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的费用
服务费30,000起+官费实报实销
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的服务内容
1、 缴交所有年度的周年申报表罚款
2、 向注册处申请证书
3、 缴交所有年度的商证费用
4、 提供真实有效的香港注册地址
5、 提供专业的香港法定秘书服务,处理政府事宜
6、 向银行申请恢复账号或向香港政府申请退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