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2018 年3 月1 日起,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须:
*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及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须登记人士",即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
*"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登记内容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括: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联络资料。
有关详情包括:
如属重要控制人
*姓名/名称
*如属须登记人士
*通讯地址、身分证号码(如没有身分证,该人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
*性质、注册编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管限该实体的法律)及注册办事处地址
*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如属指定代表
*姓名/名称
*联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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