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44A条的规定,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如暂时无运作,可以于通过一个特别决议案及向公司注册处登记备案该特别决议案后,成为一家“不活动公司”,从而可以获得豁免遵照《公司条例》的某些规定,继而可以最低成本维护及保留该等无业务运之公司。
在法律层面上,“不活动”的意思就是该等公司在某一会计年度没有重要的会计交易。“不活动”的意思跟“无业务”不一样,“无业务”没有任何法律层面的意思。没有重要会计交易的意思是没有需要登录于公司账目的交易。
在香港公司成立时公司股东支付予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公司注册成立后所支付的用于维持公司注册地位的费用不属于《公司条例》所定义的重要会计交易。无业务公司完全不同于“不活动公司”。一家无业务公司可以是因为还没有开始经营其拟经营之业务或暂时停止其所经营的业务,但它可以有其他需要登录于其账目的会计交易,因此该等公司并非法律层面的“不活动公司”。一家“不活动公司”必须是没有订立任何根据《公司条例》需要登录于其账目的会计交易,除了某些根据《公司条例》可以被忽视的特定支出项目。
- 该特别决议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日期或
- 该项特别决议指明的较后日期。
如果一家公司在一段时间没有发生任何有关会计交易,并且在可见的将来不会发生任何有关会计交易,那该段期间即不活动,而该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不活动公司”(DORMANT COMPANY)。
如果香港公司希望申请成为“不活动公司”,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特别决议案,授权公司董事签署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法定声明,声明公司会从某个特定日期开始,成为“不活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