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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定是自2013年7月香港制订订立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的法律框架以来,香港与其他税务管辖区所签订的首份交换协定。交换协定规定,当缔约一方就其税务事宜的评估或执行提出请求,香港的税务局须与该方交换资料。香港与其他税务管辖区过去所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会涵盖资料交换条文;而交换协定则订立独立的资料交换安排。
陈家强表示,与美国签订交换协定,显示香港履行关於提升税务透明度的国际责任的决心,欢迎双方签订协定,并且指出尽管香港与美国签订交换协定,作为一项方便营商措施,香港会继续扩展与贸易和投资伙伴的全面性协定网络。
他续说:「与美国签订的交换协定已采取高度缜密的保障措施,以保障纳税人的私隐和所交换的资料能予以保密。」
与美国签订交换协定,将奠定所需基础,让香港日后可应美国的请求而与之交换关乎香港金融机构在《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合规法案》)下向美国申报的资料。《合规法案》规定美国人(包括居住在美国以外的)须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他们在其他税务管辖区持有的金融帐户,并规定海外的金融机构(包括香港的金融机构)须申报其美国客户的财务资料。待有关的商讨工作完成后,香港拟与美国签订跨政府协议,以订立安排,协助香港金融机构符合《合规法案》的规定。香港与美国签署的交换协定,可作为配合上述安排的措施,让美国税务当局在订明的情况下可向香港税务局提出交换税务资料的请求。
该交换协定将待香港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后开始生效。为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而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