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如果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同时符合四项标准,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1、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是企业50%或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税收居民企业身份的认定,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集团内的中资子公司在向其支付股息时,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可以视为免税收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