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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法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等均由当事人自主选定。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对于仲裁管辖权问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也有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