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征收多少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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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OFC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一种,结构上属拥有不定额股本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资基金工具,并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它是一种便于投资者认购和赎回股份的开放式结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为:
-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 具备法团结构和法人属性
- 由自然人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董事须遵守法定及受信责任
- 管理工作必须由获证监会发牌/注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投资经理负责
- 可豁免香港利得税(私人发售的OFC须受制于合资格規定)
- 可运营一个或多个子基金,各子基金资产彼此分隔
香港OFC的公司结构,与英国开放式投资公司(“OEIC”,Open Ended Investment Company)、卢森堡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ICAV”,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以及即将在新加坡推出的可变资本公司(“S-VACC”,Singapore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异曲同工。这也是香港与新加坡争夺亚洲财富管理中心的一个重大举措。
OFC和普通香港公司有何不同?
虽然OFC的法律主体是公司,但其主要成立目的则是作为一个投资基金。因此,OFC和一般的香港公司最大的差异在于,二者的用途不同,前者是用作基金投资;后者则是用作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
由于OFC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而注册成立,普通的香港公司则受《公司条例》(第622章)规管而注册成立。相应地,证监会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监管事宜;公司注册处则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和法定企业文件存档事宜。
具体到OFC法团文件的存档,OFC无需:
- 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股本资料;
- 委任公司秘书;
- 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押记资料;及
- 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
常见的OFC结构及优势
OFC是具有可变动股本的集体投资计划,虽以公司形式成立,但可以灵活发行和注销股份,供投资者认购和赎回基金。有别于普通公司,它不会受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限制,而是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
OFC的管理工作必须由获证监会发牌/注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投资经理负责。类似于香港单位信托结构,OFC还可设立为伞型结构(如上图),下设若干子基金相互独立运作且拥有各自的投资目标,以分散风险。
香港OFC合理平衡了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熟悉度,对投资者和基金经理都颇具吸引力。与此同时,OFC在募集资本方面,就像单位信托一样简便。可以预期,OFC将为18万亿港元的香港基金管理行业提供全新的选择,从而进一步推动香港资产管理业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OFC可豁免香港利得税。宏杰集团在公司架构规划和跨境税收筹划领域有30多年丰富经验,无论您是对设立一家香港第9类持牌人实体或设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感兴趣,或者打算对OFC豁免香港利得税做筹划,都可请联系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