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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税表递交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

若你以法团或合伙业务形式,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又或某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须以你的名义课税,你须填妥利得税报税表,并在限期内交回税务局。

须填报的人士

①新登记的业务
首份利得税报税表通常会于新业务开业或成立为法团当日起约18个月后发出。

②持续经营的业务(每年大批发出报税表)
利得税报税表于每年4月份第1个工作日发出。

③无须每年提交报税表的业务
对于尚未开业、或已停业及尚未重新营业的行业、专业或业务,又或所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未有赚取应评税利润,税务局则不会要求纳税人每年提交利得税报税表。若税务局在覆查该等纳税人的潜在税项责任时,会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纳税人则仍须遵照规定填交报税表。

提交报税表的期限

① 通常提交期限
一般而言,利得税报税表应该在发出日起1个月内交回税务局。提交期限在利得税报税表第1页上已注明。

② 电子报税的进一步延期
为推广电子报税,若小型法团和小型合伙业务将透过互联网填报利得税报税表,税务局会批准较正常期限多两星期的延期申请。整批延期提交2017/18年度报税表的安排。若你的税务代表在整批延期计划下,办妥申请延期提交你的2017/18年度利得税报税表,提交期限通常延展至下述日期:

③ 其他延期提交报税表的申请
在一般情况下,本局只会在极为例外的情况下,才会批准比在整批延期计划下的延展期限更长的延期。你须以书面提出这类延期申请,并解释未能准时提交报税表的原因,以及夹附有关证明文件。你不应假设本局会批准任何更长的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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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09:2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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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帐日期,提交日期可延期至
介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者(结帐日期「N」类),并无延期
介乎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者(结帐日期「D」类),可延期至2016年8月15日
介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者(结帐日期「M」类),可延期至 2016年11月15日
2019-04-24 15:2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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