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scr备案政府收费吗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SCR登记是每一间香港公司都必须要做的(上市公司除外)。该规定于2018年3月开始实施,如香港公司没有遵从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罚款最高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根据新法,香港公司必须在SCR上填写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数据。
所有香港公司都需要办理以下事项:
- SCR建册,填写表格
- 备存地址,担任法定受托人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占股25%以上股东所需提供资料:
- 所有董事及成员的高清扫描件身份证证明文件(若成员或董事为法团则需提供法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各成员持有股份比例;
- 提供最新且正确有效的董事及成员及秘书资料,例如法团成立表格(NNC1)及周年申报表(NAR1)(如有ND2A和NR1和转股文件一并提供)扫描件及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
- 该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性质等详细数据以及成为重要控制人的生效日期;
- 指定代表人的正确香港地址,中英文名及香港电话&传真,和成为重要控制人的生效日期。
重大控制权定义,如符合以下5个条件之一或以上的,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者间接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