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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香港公司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这样某一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利润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可作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如果你香港公司的收入非来源与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及招聘香港员工,其所赚取得利润便可豁免缴纳利得税,但是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收入税务豁免。
此外,纳税人(香港公司)因入息或利润下降或因周转困难而未能依期清缴税款,可申请缓缴暂缴税或分期缴税。具体按如下申请:
香港公司申请缓缴暂缴税必须以书面提出。纳税人可下载政府文件编号为IR1121 表格,并填妥有关部分,特别是日间联络电话号码。
如申请香港公司缓缴暂缴利得税,申请人须提交最近期的业务帐目( 通常要不少于8个月,但如情况特殊,较短期间的帐目亦可接受),并列明在这年度余下期间的预计利润或亏损。
申请期限:注册公司申请必须在下列期限前提交(两者以较迟的为准):
- 在缴交暂缴税的限期前28天;
- 暂缴税缴税通知书的发出日期后14天内。
评税通知书内已清楚注明该纳税人申请缓缴暂缴税的最迟日期。
如错过了第一期暂缴税的申请期限,纳税人仍可申请缓缴第二期的暂缴税,但须依时清缴第一期税款,并在第二期缴税限期前28天之前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