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相关人士没有合理辩解而没有遵照税法的规定保留业务记录,该等人士可能会被罚款高达港币10万元。
香港《税务条例》所列出的业务纪录,包括:
1、 记录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开支的账簿;
2、 凭单、银行结单、发票、收据;
3、 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面的资产及负债纪录;
4、 日常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项的一切记项的纪录;
5、 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货品买卖─
(1) 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时所购买及售卖的一切货品、出售的纪录,该纪录须显示有关货物及买卖双方的足够细节,以令税务局局长能轻易核实该等货物的数量及价值及买卖双方的身分,以及与前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发票;
(2) 于年结当日所持的营业存货的陈述书,以及清点存货的一切纪录,而 有关的营业存货陈述书乃根据该等纪录而编制的;
6、 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提供服务,须显示所提供的服务的足够细节,以令税务局局长能轻易核实各记项的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