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申请离岸豁免要注意哪些事项?
目前,香港特区的离岸豁免业务最为普遍。主要原因在于,一、香港为典型的离岸法區,二、香港征收利得税(所得税),三、香港实行属地原则,即地域来源原则。这三个要素决定了于香港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必要也有空间去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1)规定;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按照本部被确定的其在有关年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则须向该人就其上述利润而按标准税率徵收其在每个课税年度的利得税。
《税务局所课徵的税项指南》正文第1页也有类似表述:
“…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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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离岸豁免的基本条件:
1、供应商及客户均不能是香港商客
2、订单的签署过程及所有业务均不能在香港发生
3、公司账户任何一笔进出账均不能跟香港业务有关
4、未在香港有实体办公室及聘请香港员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信息
所需资料:
满足以上 5 个条件,公司可提供以下资料向税局申请离岸豁免:
申请离岸豁免需要的资料:
如果满足以上5个条件,公司就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向税务局申请离岸豁免:
(1)公司组织结构;
(2)公司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3)谁负责洽谈生意,与客户、供应商联络;
(4)公司产品及价格,要附上价目表;
(5)公司有没有货仓,地点在哪里;
(6)公司负责接洽生意的所有员工资料,他们出差地点,目的,跟哪些客户、供应商接触,要列一张清单;
(7)客户、供应商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名称、地址;
(8)怎样选择供应商、怎样决定价钱;供应商怎样送货,怎样付款给供应商,有没有开信用证,谁负责开信用证;
(9)怎样去找客户、怎样决定价钱;怎样送货给客户,客户怎样付款,有没有收信用证;
(10)所有销售购货协议、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保险、运输单据、电邮、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