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和大陆公司合作,香港公司不能开票,那大陆公司是不是不能税前扣除了?
通常内地公司作为香港(境外)公司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为香港公司扣缴增值税并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那么你内地公司可凭该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了,注意同时也应具备该笔业务的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香港公司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资料不全,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 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从境外单 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 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1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六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 3 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 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 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 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 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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