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审计年结日一般会定在3月31日或12月31日,如何选择年结日期,除非客户特别指明要求外,以符合公司法的大前提下,新成立的香港公司年度账期不可以超过公司成立日后的18个月,而随后的每个年度也不能超过12个月,如果公司的账期超过18个月(首年)或12个月(其他年度),核数师只能对公司提出有保留意见的核数报告, 因为核数并不符合公司法例的第111(1)、122(1)及122(2)条的要求。
如2015年7月成立的公司,第一年做审计账目年结日如有以下选择:
1. 由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M-code,9个月);或
2. 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N-code,12个月);或
3. 由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D-code,18个月)
可想而知,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做到2016年12月。实际上,很多公司都是以12月31日或3月31日作年结,选择12月的公司往往是内地客户或在内地有子公司的,因为内地的财政年度是12月,故需要以内地年结为基础,以免做合并账目时要Pro-rata。而后者选择3月的公司通常都是以香港的财政年度3月为基础,以方便其他申报如薪俸税 BIR56B等。
以税务局的block extension scheme计,以12月(即D-code)作年结的,可以延长至次年的8月15日核实账目并递交填好的报税表,当中有7个半月的做账时间。而M-code个案,即跟随香港的财政年度以3月作年结(留意以1月及2月都属于M-code),则可以延长至同一年的11月15日交数给税局,做账时间同样都是7个半月。另外,如果3月作年结而该课税年度出现可调整亏损(Adjusted loss),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于同年10月31日前,向税局申报Loss extension至来年的1月31日。
这时您可能会问,如果年结日定在4-11月份的,该怎么申请延期呢。很抱歉,税局是不接受延期的。一般年结日到期后一个月就要完成核数申报。如果这时收到了利得税表,审计没有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成,税表并没有如期递交而产生罚款,第一次审计师是可以帮忙申请豁免,若第二次出现相同情况,那第二次申请豁免,税局是不会批准的。这时必须要缴纳因税表超期未及时处理的罚款1200HKD。
所以,年结日的正确选定,这也是做审计时必须知晓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