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国内不同地区还有“货票”“发单”“送单”“发条”“发货票”等称呼。“发票”一词的本意,就是你交钱给我,我把货发给你,并附赠一个单据,上面写着购销双方,货物品目数量价格等信息,这中单据就叫“发票”。所以,在香港、国外消费后拿到的收据、小票也可以叫作“发票”。不过,中国大陆在1986年公布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以票控税”的制度。在法律层面,限定了“发票”一词的含义。所以,在国内的很多场合,“发票”一词,专指“税务发票”。
香港公司开具的 invoice,只有签字或公司印章也属于正规的,具有法律效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