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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要求,在公司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需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为公司首任董事。委任董事后21天内需向BVI政府备案董事登记册,否则被处以罚款。注册9个月后仍未向BVI政府备案董事登记册的公司将会被政府除名。注:根据《BVI商业公司法2018修正案》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未备案董事登记册的公司其状态视为信誉不良,无法申请良好信誉证书(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根据逾期备案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罚款不同。《BVI商业公司法2018修正案》生效后,最高累计罚款从8,000美元减免至5,000美元。如还有未备案董事登记册但仍需要使用的公司,可联系启丰商务具体咨询罚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