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司支付香港公司的资金利息,是否还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将资金提供给你公司使用收取利息,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香港公司属于提供“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你公司为香港公司“金融保险业”劳务的接受方,由于你公司在境内,香港公司属于在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下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香港公司为你公司提供的“金融保险业”劳务不属于上述不征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香港公司取得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香港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代理人的,你公司应代扣代缴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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