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则不同,它只是一种产地证明,起证明产地、供进口国海关当局统计不同进口商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核定不同的进口关税税率等的作用。如产地证收货人为 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l/c openning bank(or,to l/c openning bank)会使相关方面迷惑,无法准确把握信息,进而带来麻烦。
许多人的不明就里,造成了对这个问题理解的混乱局面。航空运单(airway bill)有时也会 consigneed 成 to order ,to order of xxxxx,这也是与常理不合的。故把co收货人做成to order,起不了co该起的全部作用不说,还有些不伦不类。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作为收货人为好,不会是discrepancy。
产地证收货人跟提单收货人不用机械地保持一致。如果是记名提单,提单收货人是信用证申请人或指定的他人,产地证显示的收货人信息跟提单保持同步,是很顺理成章的事。
这就是为什么ISBP会有这样的规定:“ 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