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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中国税务报》2006年9月8日刊登的《外企避税大连走麦城》一文报道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对某机电公司的反避税调查案。大连某机电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来,每年销售额过亿元却长期亏损。为逃避在内地缴纳10%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机电公司外方股东在香港设立再开票公司,然后以"香港再开票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机电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与国外客户签订销货合同,通过中间加价20%的手段将利润截留在"香港再开票公司".而实际上,该"香港再开票公司"的所有销售活动均发生在大连,资金结算则在新加坡完成。最后"香港再开票公司"以购销合同均不在香港签订、公司"利润非源于香港"为由,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免税,达到了逃避各税纳税义务的目的。案件调查完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于2005年底决定对该机电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8亿元,补征企业所得税近1 000万元。
二、"香港再开票公司"国际避税原理分析所谓"香港再开票公司",是指跨国企业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贸易公司。这些公司并不在香港开展实质性的商业活动,仅仅以客户的身份接受香港境外关联公司的发票,然后加价重开发票给真实客户;而销售洽谈与订单处理、发货等实质性商业活动均由香港境外关联公司(可能采用"香港再开票公司"的名义)在香港境外完成。
香港行使单一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对香港居民来源于香港境外的所得不征税。根据香港税务局发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1998年)第9段,"只要香港公司的活动不包括在香港接受或从香港发出销售或购货订单,则利润不须在港课税。"跨国企业在香港设立的再开票公司所截留的利润,必须向香港税务局申明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获得认可而不予征税。如果"香港再开票公司"在香港成功地申请到了免税许可,同时,又避免了在香港境外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该利润就成功的实现了避税目的。
本案中,"香港再开票公司"分别与机电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与国外客户签订销货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香港税务局的免税条件还值得推敲。如果"香港再开票公司""曾经向香港税务局陈述"没有接受或者发出任何销售或购货订单",则属欺诈;如果曾向香港税务局承认"的确曾经接受或者发出订单,但订单接受或发出地点均不在香港,而是在中国内地",则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使香港税务局信服。否则香港税务局就会对"香港再开票公司"账面截留的利润征收香港利得税。
三、几点思考
(一)反避税不能忽略对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本案的避税途径是:外方股东通过转让定价,将本属于机电公司的利润转移到"香港再开票公司",使这部分利润既规避了内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又在香港成功申请到了免税许可,最终达到"零所得税负"的目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对该避税案的处理方法是:对机电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再对调增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后按10%的适用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约1 000万元;没有征收滞纳金,也没有对机电公司进行罚款。这样的结果对机电公司外方股东是有利的,外方股东至少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利息收益。从另一方面看,本案反而突显了内地反避税措施力度的软弱,难以遏制税收权益的流失。
那么,除了调整转让定价外,大连国家税务局还有没有其他手段可供选择呢? 本案中,在外方机电公司股东的操纵下,实际销货合同(订单)均以"香港再开票公司"的名义处理,而所有销售活动却发生在大连(销货合同也保存在大连)。根据1998年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9条,应当判断该"香港再开票公司"在大连连续从事产品采购和销售活动,已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负有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也就是说,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认定该"香港再开票公司"在中国大连设有常设机构,对其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且无任何税收减免。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应对该"香港再开票公司"补征企业所得税款约9174万元(27 800×33%)。对于"香港再开票公司"在大陆长期开展贸易活动,应当进行税务登记而未登记、应进行纳税申报而未申报的情况,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相应的处罚
。 可见,反避税工作不能忽视税收协定的作用,不能忽略对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二)税收情报交换条款对反避税工作的帮助很有限利用香港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避税地特点,大批跨国公司通过在香港设立再开票公司转移利润,在避开内地税务局征管的同时,又以"没有在香港处理订单"为由在香港申请免税,从而成功飞升"国际免税天堂".然而忌惮于香港税务局的调查,这些以"香港再开票公司"名义签订的订单(合同)均在内地处理和保存。对此,只要内地税务局进行调查,即可发现线索。但是,由于账簿在香港处理,内地税务局对"香港再开票公司"截留利润的数目无从知晓,即使内地与香港在2006年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①中增加了关于"信息交换"的条款,也不可能指望香港税务局能提供多少调查协助。因为香港《税务条例》第4条禁止香港税务局向第三人提供纳税人账目等信息。
倘若香港收紧对再开票公司的免税政策,或者积极实施与内地的税收情报交换,对再开票公司的避税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跨国公司就可能或只能另行选择在维尔京群岛、萨摩亚、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国际避税地(亦称"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离岸公司从事避税活动。由于这些避税地对离岸公司的管理较为宽松,也没有与中国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跨国公司所需对付的就只剩下中国税务当局了。此时,我们的反避税手段,更不能仅局限于力度有限的转让定价调整,而必须更加重视境外企业在内地"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2019年新个税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境外所得要交税,具体就是补税差,在国外交了的,跟国内税差是多少就补多少,香港16.5%,国内25%,那就补8.5%,如果在香港没交,那就补25%了,真心不如在香港按16.5%交啊,并且既然香港没交,你又没有主动在国内交,那搞不好涉及偷税漏税,补税罚息能了结就最好了
CRS的实施本身就是为了打击这种两头不交税,现在大家开离岸公司,必须要考虑的核心问题就是——如果避免账户信息被CRS交换,解决方法就是,要么该地区不参与交换,如台湾离岸账户,要么成为当地的税务居民企业,如新加坡(不推荐香港是因为香港是中国的香港,而新加坡是独立主权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