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符合小型法团条件
- 总入息不超过港币200万港币;
- 没有因使用在《税务条例》第15(1)(a)、(b)或(ba)条所列举的知识产权而付款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不论该款项是已支付或应累算;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20AE条的推定应评税利润;
- 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没有包括任何得自根据《税务条例》第14A(4)条所定义为「短期债务票据」或「中期债务票据」的利息、利润/亏损;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49(1)或49(1A)条所指明的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申索税务宽免;
- 没有就该课税年度取得任何关于你的税务事项的事先裁定;及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40AB条及附表17A,以指明另类债券计划的「发起人」或「发债人」身分就某安排申索以债务方式处理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