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认可vie控制的企业吗
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缩写,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在国内又被称为“协议控制结构”或者“新浪结构”,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与境内的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从而达到把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的目的,而境内运营实体就是境外上市主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VIE结构最早诞生于我国的增值电信行业领域。缘起于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因为在境内很难融资或者上市,于是便想在境外融资或者上市,但是如果该等企业在境外融资或上市的话,该等企业将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而我国当时的增值电信业务又是禁止外商投资的,所以就产生了一个矛盾的局面。而为了协调这一矛盾的局面,该等企业采取了VIE结构这一变通的办法,即在VIE结构下,外国投资者不通过股权控制的方式参与增值电信业务,而是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参与增值电信业务。
VIE结构的协议
为了境外上市主体能够按照境外会计准则合并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WFOE一般会与境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关于控制权和利润的转移协议(以下合称“控制协议”或者“VIE协议”)。控制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协议:
(1) 贷款协议. 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WFOE根据该协议向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提供贷款,然后该等股东将这笔贷款通过增资的方式注入境内运营实体;
(2) 独家期权协议. 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在该协议项下,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授予WFOE一项独家期权。根据该独家期权,WFOE可以随时自己或者指定任意第三方主体购买境内运营实体股东所持有的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
(3)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在该协议项下,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委托WFOE行使其在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表决权;
(4)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在该协议项下,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独家的咨询和技术服务,从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以及
(5) 股权质押协议. 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在该协议项下,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将其在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质押给WFOE以担保上述四个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