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香港公司后,股东办理香港商务签证手续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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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范围
一、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工作人员。“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三、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的内地居民。
申请条件
一、年纳税额为5万-10万人民币、创汇20万-5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100万人民币的单位,营业执照持有人可申请三个月一次或多次商务签注。
二、年纳税额为10万—20万人民币、创汇50万—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00万—200万人民币的单位,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三、年纳税额为20万以上、创汇120万以上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的单位,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以及确有商务需要的业务人员可申请三个月多次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单位报备的纳税额、创汇、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商务签注配额。
四、已达纳税标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澳门在内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可按以上规定申请商务签注。未达到纳税或创汇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确有赴港澳商务活动需要的,提交相关证明,营业执照持有人、合伙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可申请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五、内地居民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港澳的,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不受单位纳税、创汇额以及注册资本的限制,备案人员不占备案单位商务签注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