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
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构建符合科研规律的国际科技合作机制和模式;从医疗、教育、薪酬、外籍人才居留制度等方面完善引进跨国人才的软环境,优化人文和生态环境,培育更有利于跨国人才集聚和发展的创新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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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中心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的离岸金融市场集中的地区。
例如,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将总部设在巴哈马群岛,其业务活动却是从欧洲居民或其它非美国居民那里吸收美元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投放于欧洲居民或非美国居民中,该公司从事的就是离岸金融活动。巴哈马群岛就是离岸金融中心。
从严格意义上讲,离岸金融也就是不受当局国内银行法管制的资金融通,无论这些活动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如美国的国际银行业设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活动等,均属离岸金融。
离岸银行又称离岸单位,是设在离岸金融中心的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其业务只限于与其它境外银行单位或外国机构往来,而不允许在国内市场经营业务。
离岸金融市场又称境外金融市场。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不受所在国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可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
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跨国银行为避免国内对银行发展和资金融通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其它货币的存放款业务。70年代,以美元计价的离岸存款急剧增长。到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将所在国货币也包括进来。区别在于这种货币存放仅限于非居民。
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离岸银行不必持有准备金,其经营成本低于国内银行;离岸银行不受利率上限的约束,即它们对存款户支付的利率可高于银行对国内存款户支付的利率,而且可以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离岸金融享受税收上的优待。
离岸金融中心70年代以来获得迅猛发展,从伦敦、巴黎、法兰克福、苏黎世、卢森堡等欧洲地区扩展到新加坡、巴拿马、巴哈马、拿骚等地。80年代以来,又在纽约、东京等地出现新的离岸金融中心,到90年代,离岸金融中心已遍布世界各地。
按性质划分,离岸金融中心大致有三种类型:
伦敦型:属于“自然形成”的市场。伦敦离岸市场始于50年代末,它既经营银行业务,也经营证券业务。非居民除获准自由经营各项外汇、金融业务外,其吸收的存款也不需缴纳法定准备金。过去,这类市场业务因受外汇管制等限制,而与国内业务截然分开,但自从1979年10月外汇管制取消后,对外汇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国内金融业务同等对待,“离岸”本身的含义便发生了变异,伦敦离岸市场实际上已经成为兼具境内和离岸业务的“内外一体式”金融市场。香港自从1972年废除外汇管制后,也逐渐演变成亚太地区一个主要的伦敦型离岸市场。
纽约型:最大特点在于“人为创设”和“内外分离”,而且没有证券买卖。1981年12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同意设立国际银行业设施(又称国际银行便利)之后,纽约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它的主要交易对象是非居民。筹资只能吸收外国居民、外国银行和公司的存款,但开办国际银行业设施的不限于外国银行,任何美国的存款机构、“爱治法”公司和外国银行在美分行皆可申请开办。存款不受美国国内银行法规关于准备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制。贷款必须在美国境外使用。该“设施”可使用包括美元在内的任何一种货币计价。由于美元是最主要的国际通货,而该离岸市场主要交易货币也是欧洲美元,所以纽约离岸市场以本国货币作为主要交易货币。1986年开放的东京离岸市场也属这一类型。
巴哈马型:只有记账而没有实质性业务的离岸金融中心,又称“逃税型”离岸市场,这类市场实际上是“逃税港”。由于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开展金融业务可以逃避银行利润税及营业税等,同时在这些地方开办分行的成本与费用也远较伦敦低,所以离岸金融市场纷纷在这些地方开辟。拿骚、开曼群岛和巴林等地皆属此类。
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和离岸金融中心的迅速扩张,促进了国际性银行的发展和国际信贷、国际融资的增长,但由于离岸存款不受各国国内法规的各种限制,它对存款所在国的货币供应量、银行管制与货币政策的实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离岸创业孵化的概念最早提出者是Max Marty和Dario Mutabdzija。2013年,两人斥资8000万美元改装一艘国际邮轮,将其命名为“蓝色种子”(Blueseed),邮轮上设有经改装的办公室、会议室、公共空间等,可以搭乘1800名乘客。每个人每月大约只需支付1200到3000美元不等,就可以在船上拥有自己的宿舍和办公用房。该船从旧金山起航,驶往距离硅谷最近的公海,如同其他邮船一样,将挂巴哈马旗,在那里技术创业者开始创业活动,与同船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及其他专业服务共同沟通,以此获得创业发展机会。由于该船在国际公海上创业,那些有创业意愿、希望得到美元投资且在美国上市、但申办工作签证受阻的外国创业者,就可以绕开美国的法律限制,开始其创业活动。
由此可见,离岸创新创业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不受该国相关法规管制或者突破现有政策法规限制的机构、个人所进行的创新创业活动。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离岸创新创业的主体是非本国居民或机构。从离岸业务来看,非本国居民或机构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其一是指境外自然人、法人(包括在境外注册的中国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二是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是离岸创新创业的对象是在离岸法区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从创新链的视角来看,创新创业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开发、生产、销售、市场需要,或者创新构思、研发、设计、制造、市场销售,抑或产品创新、工艺创新、产业组织的衍化;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需要政府、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创业者、媒体、行业协会、资本提供者(风险资本、银行、天使投资者)、服务提供者等支撑。
三是离岸创新创业活动的空间是在特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离岸以国境或一国之内的不同经济区域作为离岸与在岸的分界线,具体指一国投资人为某种特定目的将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离岸管辖区政府允许投资人不用亲临公司注册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离岸管辖区外的世界各地直接开展。其一是类似上述“蓝色种子”的在公海游弋的邮船或者推而广之的浮动城市(floating city),它们是属于流动的、具有一定自由的特定空间;其二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离岸法区,这种特定离岸法区可以被视为不在公海游弋、但某种程度上同样具有某种自由的“蓝色种子”,在这特定的离岸法区内,具有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免签证等特点,适合科技创新企业、风险投资以及全球企业家在那生活和工作。
四是离岸创新创业活动过程是通过离岸或者以离岸业务形式完成的,而不是在岸或者近岸发生,即需要支持创新创业活动的人才、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的跨境流动。
五是离岸创新创业的监管。离岸创新创业与在岸或到岸创新创业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虽然注册在某国,但基本不受该国相关法律和税制规制,特别是如果作为非本国居民的创新创业者在当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话,当地政府对其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后者无论是本国居民还是非本国居民,都与该国制度相关、且须受到该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设立、税收、外汇管制等)的约束。
六是离岸创新创业的资源是围绕创新创业活动展开的多样化的要素。其中,构成创新创业的要素涉及人才、资本、技术、信息及社会网络,影响创新创业绩效的因素包括机会、资本、能力、激励、动机/文化等,同时,创新创业的不同阶段需要有不同的资源、要素的匹配。相应地,这些匹配的要素,既可以来自本地的供应,也可以通过离岸的渠道来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