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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新规及影响

2018年2月7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新《通知》”)。新《通知》废止了2014年1月29日颁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旧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适用条件、申请及审批程序、后续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其中,民办教育行业是受新《通知》影响较为显著的行业之一。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以下简称“新《民促法》”)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享受相关免税待遇。相应的,新《通知》将会对申请、取得、维护相关免税资格以及民办教育机构的整体税务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以下我们对新《通知》与旧规定的主要差异和更新进行总结。

加强日常管理,取消年检制度
在新《通知》第五条中,删除了旧规定中关于提交年度报表及资料的要求。

同时,新《通知》中关于非营利组织需符合的条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送资料以及取消免税资格情形等相关规定中,均取消了对年度检查结论的相关要求,代之以登记管理机关的后续管理工作。由此可见,日后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更多不再是固定每年通过年度检查进行开展,而更可能为主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持续的、常态化的管理和监督。

免税主体认定条件的调整
在新《通知》中,免税主体需同时符合的条件主要有如下更新:

非营利组织范围根据新的社会状况进行了调整
调整了工资福利开支水平的统计方法

细化免税资格认定材料,加强后续资格管理
新《通知》对报送资料要求的描述进行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并新增了一些资料提交需求。新增的细化内容包括:

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该专项报告需披露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等详细资料。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其他调整包括:

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审计资料仅需提供上一年度的相关资料
明确了当年新设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资料提交要求。

特别的,需要关注的是,在新《通知》中,对取消免税资格的情形亦进行了较为显著的调整,主要包括:

对税务遵从度的要求进行调整,新增“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新增“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新增“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同时,与旧规定相比,新《通知》保留了“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情形。因此,非营利教育机构需要关注自身关联交易安排的合理性。

对比新《通知》与旧规定可见,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正在向规范化和常态化的方向逐步完善。一方面,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范围、申请免税资格的资料需求等条款进行了调整和更新,使相关要求的描述更为明确具体,与其他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和执行相匹配,增强可操作性,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以及相关机构执行。另一方面,新《通知》移除年度检查以及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检查等相关要求、同时以后续管理形式对非营利组织实现监督管控,并将免税资格后续审核与其他社会纳税信用评级进行挂钩,因此实际上对非营利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教育机构多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并有一大部分教育机构享受了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我们也了解到,从2016年起,相关各地税务机关也开始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免税资质进行清理,新《通知》的出台为相应主管机构的评估和复查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建议民办教育机构根据新《通知》的要求,集中对旗下的非营利性质的办学实体及其税务状况进行系统梳理,并对集团各办学机构的财税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指导,以便可以有效的应对主管税务机关和政府部门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质相关情况提出的质询。
2018-03-23 10:5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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