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必须要做scr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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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中,有一项重要规定——凡所有在册香港公司均需向香港注册处递交NR2表格:(即:登记册及公司纪录备存地点通知书Notice of Location of Registers and Company Records),并将每间在港公司的SCR(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存放在香港地址,且必须指定一名香港“指定代表”作为向执法人员提供资料及相关援助信息的联络点。
注:若适用公司没有履行上述规定, 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将面临罚款。有关公司及每名负责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注:其实这个措施并不是香港最早开始的,在离岸公司中,BVI公司才是最早实施的。
【2015年英属维京群岛(BVI)商业公司(修订)法(“修正案”)已于2015年12月31日公布,并于2016年1月15日生效:修正案的第27条和第28条(包括董事名册存档规定)将于2016年4月1日生效】。
所以BVI是最早开始实施董事名册存档的,其主要目的,也是因为方案实施之前,BVI对所属地注册的公司董事股东相关信息完全保密,不允许被查册。
但是这项方案实施之后,持有法院命令及有关政府机关书面要求,或公司或其注册代理人以及由该公司以书面授权,均有权查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的董事名册的副本
塞舌尔公司是在2017年11月20日前要求备档完成,是第二个离岸地实施这个政策。第三就是现在的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