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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税务局会先对纳税人申报的税务情况进行调查,如向香港银行调取该纳税人的账户信息(如资金流水、账户结余),核对纳税人经营凭证(如贸易合同、收付凭证),详细分析数据报表(如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向纳税人提出质询,这一环节有可能通过信件或面谈方式达成。
而对于税务局提出的问题,纳税人也必须如实、准确的进行回答。而在这一过程中,也有机会对税务局产生的误会进行澄清,但是澄清并不是嘴上说说就可以,而是要提出新的证据或材料,对已经产生的问题进行说明。税务局在收到纳税人提出的新证据后,会结合之前的数据,再次进行调查,并对再次调查产生的问题进行询问。这样的往来问答可能会重复多次,直至所有问题都得到解决为止。如果查实纳税人税务确有问题,且纳税人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表明并未进行偷逃税款行为,香港税务局就会将所有文件整理成册,并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若发现公司有所瞒税或者逃税的行为,会收到税局的罚单,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
冻结
- 冻结公司银行账号和资金,以及公司其他在港资产;
罚款
经定罪后,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及加罚相等于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以及入狱3年。根据香港最新的《税务条例》第14部的《罚则及罪行》,有关报税表事宜、提交通知及备存记录的责任、提供资料等方面的罚则包括:
- 作为雇主,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不遵照相关规定,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
-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规定备存业务记录,可被判处罚款100,000元;
-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规定备存租金记录,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
- 在无合理辩解情况下出现以下行为,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当于少征税款3倍的罚款:
- (1)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
- (2)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方面,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 (3)在影响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缴税法律责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确的资料;
- (4)在申索扣除根据自愿医保计划保单或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缴付的保费后获退还有关保费,但没有通知本局;
- (5)未有按时提交报税表;(注意: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提交报税表。
- (6)没有把应课税事项通知本局。
- 蓄意意图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的行为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3倍的罚款,以及监禁3年,包括:
- (1)在报税表中漏报任何原应申报的款项;
- (2)在报税中作出任何虚假的陈述或记项;
- (3)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方面,作出任何虚假的陈述;
- (4)在根据《税务条例》提交的任何陈述或报税表上签署,而该陈述或报税表并不属实;
- (5)对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而提出的问题或索取资料的请求,给予虚假的答复;
- (6)拟备或备存任何虚假的账簿或记录;
- (7)以任何欺骗等手法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