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岸公司scr重要控制人备存不做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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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须:
- 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及
-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任何人如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任何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
问题何人如在对公司的通知作出的回复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任何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资料,该人即属犯罪。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300,000元及监禁2年;或
一经循简晚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即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TeeVa - 协桥 - 吴卫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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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二零年一月,劲顺有限公司(公司编号:1785144)被检控,指有关公司(i)违反该条例第627(1)、641(1)及648(1)条,未有备存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及公司秘书登记册及(ii)违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该规例”)第3(1)条,未有持续地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的名称,各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16,000元。
- 二零二零年一月,富涛有限公司(公司编号:1701386)被检控,指有关公司(i)违反该条例第627(1)、641(1)及648(1)条,未有备存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及公司秘书登记册及(ii)违反该条例第653M(1)条,未有将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各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16,000元。
-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雅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编号:0714263)被公司注册处检控,指公司(i)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28(1)、641(3)、648(3)及653M(1)条,未有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公司秘书登记册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及(ii)违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3(1)条,未有持续地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的名称,各被东区裁判法院裁定五项罪名成立,每间公司被判处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