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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公司相关条例规定,香港公司可以书面形式订立和按照第127(3)条签立合同,并在合约中说明是由该公司签立。
第127(3)条订明,公司亦可籍以下方式签立文件:
第127(5)条又订明,按照第127(3)条签署的、在其中说明是由有关公司签立的文件具有效力,等同该文件已盖上该香港公司的法团印章而签立一样有效力。
第127(3)条订明,公司亦可籍以下方式签立文件:
- 如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由该董事代表该公司签署该文件;或
- 如有2名或2名以上董事的公司,由以下人士代表该公司签署该文件:
- 该2名董事或任何2名该等董事;或
- 该公司的任何董事及该公司的公司秘书。
第127(5)条又订明,按照第127(3)条签署的、在其中说明是由有关公司签立的文件具有效力,等同该文件已盖上该香港公司的法团印章而签立一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