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那么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但是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法院判决是从整体来综合分析,广泛考虑一切事实,并不只是看某一因素。
以贸易公司为例,确定贸易公司的利润,税局提供了一个一般原则作为参考。
一般原则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所得利润不须在香港课税。
-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达成,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全数在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其他有关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 如果是销售予一名香港顾客 (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达成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香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离岸豁免申请基本要求:
-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 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 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离岸豁免申请,税局一般会要求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税局需要了解公司的架构,对公司的业务运作有初步的了解。
- 需要知道公司的订单是如何谈妥和操作,货物如何采购及供应,如何付运及付款等。
- 也会要求提供具有代表性交易的全部文件,包含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发票,订单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证明文件资料越具体越好,在提出离岸豁免申请之后,如果公司资料不详尽,税局可能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文件及回答相关的问题,最后税局会做出评估结果。如果其中一项是在香港发生的,那么离岸豁免申请获得接纳的机会会降低。
如果获得通过,一般近2-3年税局不会再做出提问,往后税局也会不定期要求香港公司重新提供文件,最终以税局要求的为准。
还可以参考一下:香港公司怎样申请离岸豁免 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11478
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