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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一般来说主要分为四层
WFOE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居民企业,一般从事除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行业以外的业务。
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一系列控制协议,达到享有境内运营实体权益的目的,使境内运营实体符合VIE条件,以便境外上市主体可以合并其报表。
- 第一层架构为BVI公司,由创始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境外持股公司。
- 第二层架构设立开曼公司,由BVI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境外上市主体,上市前公司通常会引进VC或PE等战略投资者或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从而共同组成了境外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
- 第三层架构设立香港公司,境外上市主体通常为避税、融资等目的,在香港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合资子公司。
- 第四层架构设立大陆外商独资企业(WFOE),香港子公司在境内设立一个或若干合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WFOE)。
WFOE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居民企业,一般从事除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行业以外的业务。
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一系列控制协议,达到享有境内运营实体权益的目的,使境内运营实体符合VIE条件,以便境外上市主体可以合并其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