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CRS)
澳大利亚,俄罗斯,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奥地利,巴哈马群岛,伯利兹,巴西,汶莱,加拿大,智利,中国大陆,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加纳,格林纳达,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澳门,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卡塔尔,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岛,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根据《管理办法》,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要求,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
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有关后续信息报送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