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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所有股东同意;
- 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已有至少3个月停止营业或运作;
- 没有未偿还的债务,包括年审政府牌照费及税款;
-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公司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如公司是控股公司,该公司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括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
此外,如果有人对该项注销持有反对意见,可以在注销生效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注销的公司复业。
香港公司清盘 Winding up
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香港公司清盘董事职责不可忽视。
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 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由法庭强制清盘
-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公司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