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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有香港公司,有什么方法一次汇50万到香港公司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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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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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走出去需要了解37号文登记ODI备案,在投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37号文登记或ODI备案。

37号文的全称是《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其重要规定的是境内居民(境内自然人),以投融资为目标,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权益出资,设立境外特别目标公司,并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应向商业银行申请外汇登记的相干问题。

1、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问题
2、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问题
3、买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别目标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37号文登记的操作流程

1、创始人设立SPV即架构的搭建(至香港公司)
2、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3、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
4、签订VIE相干全体协定
5、境外投资人注入资本
6、如果BVI股东产生变化,须变更37号文登记办理37号文登记所须要材质清单

37号文登记一般通过境内权益(内资公司)注册地的银行进行申报,且必需在WFOE设立(以营业执照颁发为标记)前办理实际操作中,以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动办理机构,如有多家境内企业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可以在重要企业注册地银行集中办理。

ODI备案合规要点

ODI(OverseasDirect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集团在经过相干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法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掌握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标投资行动。

一般来说,办理ODI备案须要的文件如下(不同地域略有差别,请以当地主管机关要求为准):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弥补材质,如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干章程(合同、协定)

相干的董事会或出资决定

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前期工作落实情形阐明(包含: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起源情形的阐明、投资环境剖析评价等)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境外投资真实性许诺书。

ODI申报方法

针对ODI审批有下列三种比拟常见的申报方法:

1、独立申报

如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一个境外公司,则其需向注册地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2、共同申报

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则应该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批准后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注册地的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3、结合申报

如两个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结合ODI申报主体”),以该等结合ODI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不知道自己该做37号文登记还是做ODI备案。有些客户想做37号文登记,想达到在境外融资上市的目的,但是不符合37号文登记的核心内容,这种情况一般建议通过设立一家国内公司,以国内公司对外投资做odi备案,避开不符合37号文的问题。
2022-09-29 09:0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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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ieyan - 森迅海外咨询 - 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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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里汇??中国??不可能!!!!中国的钱现在出不去!!
2017-12-21 09:4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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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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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贸易合同纠纷,走赔偿金。
2017-12-21 11:5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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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田里的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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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和经常性项目?

资本项目 (Capital Account):

指资本的输出输入,所反映的是本国和外国之间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变动,换言之,就是一国为了某种经济目的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发生的资本跨国界的收支项目。在国际收支统计,资本项目亦称资本账户。包括各国间股票、债券、证券等的交易,以及一国政府、居民或企业在国外的存款。分为长期资本(合同规定偿还期超过1年的资本或像公司股本一样未定偿还期资本)和短期资本(即期付款的资本和合同规定借款期为1年和1年以下的资本)。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项目按期限划分为长期资本往来和短期资本往来。

长期资本往来,指合同偿还期在一年或一年以上或未定偿还期的资本往来。主要有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行借款、地方部门借款、延期付款、延期收款、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中应付客商作价设备款、租赁和对外贷款等。

短期资本往来,指即期付款或合同规定的偿还期为1年以下的资本往来。主要有银行借款、地方部门借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项。

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可以存入资本金帐户,资本金帐户支出仅限于有关用途的经常项目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借入境内外外汇贷款。境外借款合同签订十五天内,企业持外汇贷款合同副本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借款单位调入境外借款时,凭《外债登记证》,外汇局核法的“开户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贷款专用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下列范围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1.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2.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以现汇投入的资本金;
  3. 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4. 其它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 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款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2. 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对外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3. 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4.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内容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包括: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本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
  1.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
  2. 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
  3. 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
  4.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
  5.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内容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
  1. 偿还外债本金;
  2. 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3. 境外投资;
  4.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5.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6.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
  7.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投资;
  8. 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
  9. 向境外贷款。

经常项目(Current Account):

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经常项目反映本国与外国交往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包括贸易收支(也就是通常的进出口)、劳务收支(如:运输、港口、通讯和旅游等)和单方面转移(如:侨民汇款、无偿援助和捐赠、国际组织收支等)。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实行结汇、售汇制,具体制度包括: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境内机持有效凭证。

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和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
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它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下述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a、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15%,且同时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b、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或5%的明佣,且同时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
c、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d、偿还外债利息;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等。

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体包括:
  1. 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 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 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 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5. 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 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 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 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 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 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 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它服务业务的公司,如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13. 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14. 境内机构暂收待结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
  15. 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
  16. 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和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
  17.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
  18. 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19.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20. 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外汇支出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具体包括:
  1. 贸易进口支付;
  2. 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支付;
  3. 出口项下的佣金(回扣);
  4. 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
  5. 进口项下的尾数;
  6. 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
  7. 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
  8.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
  9. 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
  10. 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
  11.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12.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13. 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14. 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
  15. 偿还外债利息和外债转贷款利息;
  16.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17. 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
  18. 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
  19.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
  20. 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
  21. 企业的出国费用;
  22. 个人因私用汇,具体包括:
    • (1)出境探亲、会亲、定居、旅游和自费留学、朝觐的用汇;
    • (2)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对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费的用汇;
    • (3)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会员费的用汇;
    • (4)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的;
    • (5)出境定居后,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汇;
    • (6)出境定居后,需将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人民币存款利息、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及其他资产收益汇出境外的用汇;
    • (7)出境定居后,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需兑换外汇的;
    • (8)未满十四周岁儿童出国定居的用汇。
  23. 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股息;
  24.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的汇出;
  25.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出;
  26.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
  27.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携入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合法人民币款项的汇出。
2017-12-21 22:1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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