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都有哪些用途?
信托经常作为继承规划来使用,因为信托财产脱离非信托设立人所有,从而不能参加继承财产分配,也就是说,设立人去世后,这种财产不会在继承人之间分配,而留在信托,并为受益人带来收入。
信托也可以用于保护资产以避免债权人或配偶离婚时的索赔要求。但是,如果成立信托的目的是隐藏财产,那么财产转让会被法庭判定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会返还给信托设立人。
信托也可以作为集体投资工具来使用,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与开曼群岛可以Unit Trust形式设立基金信托。
如果离岸区法律规定,一切信托财产的收入免税,离岸信托可以为了税务优化来使用。
信托可以有助于保护关于资产所有人的秘密信息,但在目前,就连“保密性”这个概念都有了诸多限制。
信托在哪方面优于离岸公司?
与公司不同,信托不是企业法人。这既是优势,也是劣势。劣势是因为信托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接受。在普通法国家,信托司空见惯,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是都能接受信托。这主要表现在处理各种争议时。
离岸公司有董事和持有股份的股东,而信托结构则完全不同,受托人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受益人也没有股票没有股份或份额,却享有很多的权利,即取得收益。但是,信托受益人享有衡平法院承认的权利,必要可以获得司法保护。
与离岸公司股票不一样,信托财产在设立人死后不能继承,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分配信托财产(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则)。
信托是比较灵活的工具,成立信托时设立人可以规定最合适的条件。比如说,可以规定子女只有在获得高等教育后才能获得信托收入。要转让离岸公司股份时,无法规定这种条件。连离岸区的公司法都有许多章程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这种规定不能轻易根据公司设立人或股东的想法予以改变。
同时,不能将信托份额转让给投资人,以便使用该项资金扩大生意规模。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最好使用公司而非信托。